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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922号

慈溪经济开发区伊波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经济开发区伊波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伊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英,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智跃,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4号慈溪经济开发区伊波电器有限公司诉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紫藤电器有限公司尚欠慈溪经济开发区伊波电器有限公司33032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127.5元、执行费4854.9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