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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行初78号

李民芳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78号原告李民芳,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

原告李民芳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李民芳诉称,原告为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搜狐集团见习总裁。2015年8月16日下午十四点四十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搜狐媒体大厦一层内(北门东侧),原告听到张昱向大厦保安诽谤原告是诈骗犯、骗子、黑网偷。原告与张昱交涉过程中右手手背被抓破。2015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关于要求追究张昱治安行政责任的控告书》,被告收到后超过三个月不立案、不查处、不答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关于要求追究张昱治安行政责任的控告书》给予书面答复;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出具的京公海(中关村)受案字[2015]1030103号受案登记表。该受案登记表内容显示,针对李民芳报案称2015年8月16日14时许其在中关村搜狐媒体大厦被张昱无故诽谤、辱骂并殴打一事已于2015年10月30日被登记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除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外,还具有刑事侦查的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针对李民芳于2015年8月16日14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搜狐媒体大厦被张昱无故诽谤、辱骂并殴打的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派出所已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系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履行刑事侦查方面的职权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李民芳就此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民芳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