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83号上诉人张殿昆,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张殿昆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3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殿昆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一次性告知其在七日内补正,但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据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