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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行终283号

张殿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殿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283号上诉人张殿昆,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张殿昆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行初3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张殿昆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后,一次性告知其在七日内补正,但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据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