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01号
原告:何孔报,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胡慧彬,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李家贵,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孔报、胡慧彬诉被告李家贵、王红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孔报、胡慧彬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孔报、胡慧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孔报、胡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