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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301号

何孔报、胡慧彬与李家贵、王红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何孔报,胡慧彬,李家贵,王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301号

原告:何孔报,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胡慧彬,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李家贵,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孔报、胡慧彬诉被告李家贵、王红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孔报、胡慧彬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孔报、胡慧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孔报、胡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