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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字第113号

李凤娟与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娟,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娟,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被执行人代里曼,女,蒙古族,1940年6月3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被执行人巴特尔·道尔机,男,蒙古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娟与被执行人代里曼、巴特尔·道尔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5210元。未执结标的额252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代里曼系八十四团退休职工,在第五师八十四团有退休工资可以执行。2016年5月11日我院通过八十四团社保所扣留被执行人代里曼退休工资,每月扣留2100元。鉴于扣留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杨志国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