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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执字第1119号

张英豪、万秀莲等与苏永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豪,万秀莲,姬文杰,苏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临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英豪,居民。申请执行人万秀莲,居民。申请执行人姬文杰,居民。法定代理人姬清凯。被执行人苏永刚,居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永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4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