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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413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赵安瑞,苟辅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赵安瑞,苟辅贤,徐望田,赵景芝,赵川,赵渝,陈启军,张贵召,重庆中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马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1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代表人许宏图,行长。被申请人赵安瑞,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苟辅贤,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徐望田,男,198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赵景芝,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申请人赵川,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赵渝,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启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张贵召,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去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中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399号,组织机构代码28486194-4。法定代表人陈启军,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马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老顶坡盛吉汽配城B区10幢15、16、17、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960-8。法定代表人赵安瑞,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恒鑫名城C2-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5115-2。法定代表人张贵召,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赵安瑞、苟辅贤、徐望田、赵景芝、赵川、赵渝、陈启军、张贵召、重庆中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马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安瑞、苟辅贤、徐望田、赵景芝、赵川、赵渝、陈启军、张贵召、重庆中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马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赵安瑞、苟辅贤、徐望田、赵景芝、赵川、赵渝、陈启军、张贵召、重庆中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马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同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