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3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40124257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