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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民初738号

吴某与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吴某,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73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艳霞,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40124257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