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2341号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长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桂峰,居民。
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桂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长桂、李树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桂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截止到2017年1月6日,共欠物业管理费4612元,经原告多次上门或电话催要,被告抱着能拖则拖的态度,拒缴物业费。为确保物业公司正常运营,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4612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桂峰系高邮市康华园现代城小区业主,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07年1月7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高邮市物价局邮价字51号文件规定:康华园现代城前期物业管理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0.35元/月。2013年4月,高邮市物价局邮价务字009号备案回复表,决定将康华园现代城小区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0.55元/月。被告吕桂峰自入住康华园现代城小区,从2010年1月至2016年1月一直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合计3910.68元,每年应负担公共水电费50元,合计是4210.68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高邮市物价局(2007)51号文件一份、高邮市物价局(2013)009号文件、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物业费清单等证据为证。本庭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已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吕桂峰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负本案全部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桂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信和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910.68元,公共水电费300元,合计是4210.68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桂峰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庆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尤 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