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茂,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文甫,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甫的银行存款42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