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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815号

张德茂、陈文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茂,陈文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茂,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文甫,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甫的银行存款42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四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