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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231号

董振波与姚永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振波,姚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董振波,身份证号×××,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西郡小区2号楼2单元203室。被执行人姚永胜,身份证号×××,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17号1单元5楼1门。本院在执行董振波与姚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710元。执行中除轮候查封姚永胜名下坐落于平房区新平街17号1单元5楼1门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董振波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娜

代理

审判员  管 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