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7年2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王燕军,男,生于1986年2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王萍,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系王燕军之妻。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军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燕军、王萍偿还其人民币44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8400元(已执行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韩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妙香
审 判 员 薛万宁
代理
审判员 李宗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吉文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