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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01380号

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孙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宝坤,孙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1380号原告孙宝坤,女。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孙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孙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