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1380号原告孙宝坤,女。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孙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孙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
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孙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1380号原告孙宝坤,女。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孙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坤与被告孙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