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69号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郭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