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089号
原告:王韦荣,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浙江风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马塍路6-1号,现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毛为民。
原告王韦荣诉被告浙江风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韦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风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韦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风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韦荣撤回对被告浙江风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元,共计168元,由王韦荣负担。
审判员 吕小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