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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65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德盈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德盈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兴,余雪波,宁波市晓荣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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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杜仰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李甜,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德盈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李甜,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国兴。

被执行人:余雪波。

被执行人:宁波市晓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海艇,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78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等尚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5391912.9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4771.5元、执行费54359.56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