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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恢175号

司、马聪力等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金,烟台圣雅服装有限公司,马聪力,刘瑞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金。被执行人烟台圣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7号。法定代表人马聪利,经理。被执行人马聪力(曾用名马聪利)。被执行人刘瑞荣。申请执行人王宝金与被执行人烟台圣雅服装有限公司、马聪力、刘瑞荣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宝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开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开执字第5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瑞荣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宝金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圣雅服装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开发区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已停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马聪力、刘瑞荣去向不明。本院已于2016年5月28日将马聪力、刘瑞荣、烟台圣雅服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宝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恢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元令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