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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905号

郅红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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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905号罪犯郅红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0日作出(2003)邯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郅红强犯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3)冀刑一���字第66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1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4年3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郅红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郅红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郅红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郅红强犯有数罪,减刑时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郅红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记员王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