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黔刑申26号龙贵军: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和(2015)黔毕中刑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他人报警后,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应认定为自首,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调卷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无照酒后驾车,撞倒被害人何忠龙并从其身上碾压过,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持续的危害结果发生,你的行为已危及不特定的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被害人何忠龙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以及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肇事后既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主动自愿地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而是被群众抓获后交公安机关处置的,你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于法无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