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执35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王继中、王欣欣、王洪辉、孔令花、高祥、邢桂丽、迟青林、石艳华、石艳伍、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王继中,王欣欣,王洪辉,孔令花,高祥,邢桂丽,迟青林,石艳华,石艳伍,张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5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春华。委托代理人许楠楠,女。被申请人王继中,男。被申请人王欣欣,女。被申请人王洪辉,男。被申请人孔令花,女。被申请人高祥,男。被申请人邢桂丽,女。被申请人迟青林,男。被申请人石艳华,女。被申请人石艳伍,男。被申请人张艳云,女。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继中、王欣欣、王洪辉、孔令花、高祥、邢桂丽、迟青林、石艳华、石艳伍、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