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扎执字第00792号

许晓航与董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92号许晓航,男,54岁,满族,干部,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阳光丽景小区8单元301室,联系电话无董志强,男,45岁,汉族,工人,住所地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小城子屯许晓航申请董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过双方自行协商于2016年5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书的内容,申请人持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秀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