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1执282号

赵丹丹与张建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丹丹,张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赵丹丹,女,1988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乡塔子沟组。

被执行人:张建立,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营子乡川兴店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廿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 判 长  郑兰国

审 判 员  韩卫东

代理

审判员  齐建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匡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