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文均,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志浪,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启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百家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8025262-5。
法定代表人:边田松。
上诉人蔡文均因与被上诉人楼志浪、杭州启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蔡文均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蔡文均邮寄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蔡文均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蔡文均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文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宇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 晔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