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朱新国,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杜美芝(又名杜梅芝),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新国与被执行人杜美芝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美芝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刘晓星执行员 张怀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