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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832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83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