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83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83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