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被执行人陈玛丽,女,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1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三事监处字[2015]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三事监处字[2015]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三事监处字[2015]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由被执行人陈玛丽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俞清华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周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