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882号
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C工业用地。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玉林市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新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6元,由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