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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313号

陈某与马某甲、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马某甲,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313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甲,。被告王某甲。

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甲、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甲于2011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周转,由被告王某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于2011年12月9日前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欠2.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经调查了解,该批案件有的偿还了部分本金,有的偿还了部分利息。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欠款本金和利息与诉求不一致,原告需向相关人员核对、对账,确定准确的欠款数额后,再行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成梅

审 判 员  王继军

人民陪审员  张春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