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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914号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号兴业新邨兴隆苑D24座1号商铺夹层。法定代表人邓善清。

被执行人:吕伟强,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i的物业服务费2405.86元、公共水电分摊费230元、垃圾费115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79.49元,已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079.4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