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3民初1418号

刘瑞兰与刘世帅、河北鑫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瑞兰,刘世帅,河北鑫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418号

原告:刘瑞兰,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世帅,司机。

被告:河北鑫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滕庄子乡东道安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亮,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宇,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瑞兰与被告刘世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兰于2016年5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恒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兰撤回对被告河北鑫恒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员  吕旭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