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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153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3153号陈水云诉谢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水云,谢华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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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1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水云,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谢华海,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西藤县。关于陈水云诉谢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谢华海应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陈水云赔偿8418.82元的��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560元。因谢华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证券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1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