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04号原告李美香,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崔美京,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韩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香诉被告崔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美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中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外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