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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04号

李美香与崔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美香,崔美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04号原告李美香,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崔美京,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韩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香诉被告崔美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美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中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外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