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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97号

(2016)湘1126民初97号原告欧素芳诉被告王云飞、李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欧素芳,王云飞,李世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97号原告欧素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文海军,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飞,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李世美,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原告欧素芳诉被告王云飞、李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张艳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欧阳玲、

人民陪审员李酒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曾世雄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欧素芳及代理人文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飞、李世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素芳诉称:被告王云飞因做生意需要现金周转,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立下字据,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欧素芳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王云飞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云飞、李世美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通过庭审质证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李世美、王云飞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云飞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欧素芳,向原告欧素芳借款,原告欧素芳同意借款,交给被告王云飞现金2万元,被告王云飞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欧素芳(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人:王云飞。2013年9月5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拒绝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云飞向原告欧素芳借款,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欧素芳要求被告王云飞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被告王云飞与被告李世美系夫妻关系,因此对原告欧素芳的借款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云飞、李世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欧素芳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云飞、李世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欧阳玲

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