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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062号

宋献民诉徐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献民,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062号原告宋献民,男。被告徐丽,女。

原告宋献民与被告徐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献民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9日签订了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平房和空地的租赁合同,承租期为3年到2015年4月9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因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要在此地建设大楼,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及时搬迁,被告继续使用该房屋长达一年的时间,原告多次催索被告搬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拖拒不搬迁,给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迁出金亚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平房和空地,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徐丽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未向被告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献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