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010号原告吴述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安新,农民。被告张建忠,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原告吴述军诉被告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述军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张建忠赔偿原告10000元现金及诉前利息1900元,共计11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述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述军撤回对被告张建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吴述军承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