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住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克勇
审 判 员 骆莉萍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