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1执211号

黄刚与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刚,王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王志国。黄刚与王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井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20元,执行费1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120元,执行费14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年明执行和解笔录时间:2016年5月30日地点: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孙年明、杜志平被谈话人:申请执行人黄刚,男,1977年生,汉族,井陉县天长镇城内村。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6年生,汉族,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关于黄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王志国借申请执行人黄刚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被执行人从2016年6月份始在每月的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执行费用如何负担:执行费1447元,由被执行人王志国负担。?那该案你计划如何处理: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我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别的还有什么说的:别的没有了。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