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636号
原告:郭海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园县剪市镇。身份证号码:224307251976********。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惠迪塑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惠迪公司),住所地: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杨松青,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忠,公司员工。
原告郭海英诉被告惠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英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民、被告惠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海英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所拥有的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86.25%股权以人民币138万元转让给被告,原告转让股权后,其在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被告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分四次付清转让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转让款,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未予以支付。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2万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转让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迪公司辩称,惠迪公司、郭海英、陆家农合资成立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差,加上台风的破坏了厂房和设备,双方没有意愿再次投资运营,公司停产。后来郭海英要求把其股权转让给我方,退还投资款。郭海英多次闹事,拉横幅,利用威逼手段来要求我方归还投资款。这个转让股权合同是郭海英带人来威逼我方签订的,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海英(甲方)与被告惠迪公司(乙方)2014年12月29日签订《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持有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86.25%的股权共138万元出资额,以138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后分四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于2015年4月15日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第二期于2015年9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第三期于2016年2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第四期于2016年7月15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拾陆万元。第二条保证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岣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3.乙方承认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章程和责任。……。后双方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至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起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惠迪公司主张2014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受原告郭海英威逼下签订的,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郭海英与被告惠迪公司签订《吴川市鼎新图塑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须依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惠迪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并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民间借贷的年利率6%计算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川市惠迪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郭海英股权转让款10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计起;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计起;以3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6日计起;均按年6%计到被告付清款项止)。
二、驳回原告郭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吴川市惠迪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土福
审 判 员 麦郁龄
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颜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