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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703号

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齐金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飞,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1819.50元,由上诉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继航

代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婧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