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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904号

田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90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文忠,河北省临漳县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