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904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文忠,河北省临漳县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长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亚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