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宪国,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退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号。��定代表人:戴建海,局长。再审申请人宋宪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宪国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的主体。尽管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为机关法人,但我作为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享有事业编制的工人,双方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宋宪国起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一、二审法院驳回宋宪国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宋宪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宪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