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夏纬华,市民。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殷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洪伟,该公司项目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纬华与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纬华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纬华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纬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