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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095号

罪犯王囡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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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095号罪犯王囡囡,男,1983年1月18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沈铁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囡囡犯故意伤害、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为王囡囡减刑1年6个���、1年3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囡囡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囡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囡囡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