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19-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海川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叶可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叶可庆,系慈溪××××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劳长泗,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77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叶可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叶可庆名下位于慈溪市胜山镇镇前村胜地名苑A区2幢301室的房地产,得拍卖款905000元。故扣除诉讼费6433元、执行费11923.42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5040元、该房地产过户所扣的税费9050元及安置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受偿822553.58元,尚有129788.02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