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赵远明,男,46岁。被执行人石柱国,男,56岁。本院在执行赵远明与石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绍峰
审判员 方德振
审判员 张德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