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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263号

赵远明与石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远明,石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赵远明,男,46岁。被执行人石柱国,男,56岁。本院在执行赵远明与石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绍峰

审判员  方德振

审判员  张德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