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520号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桦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代表人刘彦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1981年1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王雪,1989年12月22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李强,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桦林信用社与被告李刚、王雪、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桦林信用社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