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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268号

毛彦方与田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彦方,田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68号原告毛彦方。委托代理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彦方诉被告田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彦方回对被告田永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克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