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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678号

原告屈瑞祥与被告陈九圻、李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屈瑞祥,陈九圻,李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678号原告屈瑞祥。被告陈九圻。被告李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瑞祥与被告陈九圻、李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瑞祥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文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瑞祥撤回对被告李文国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武雪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广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