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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丁执字第42号

申请人多吉次旺与被申请人青美才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多吉次旺,青美才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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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丁执字第42号申请人多吉次旺,男,1980年4月6日生,藏族,系西藏丁青���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户名阿宝),男,1965年7月15日生,藏族,系青海囊谦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多吉次旺申请执行青美才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多吉次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为9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多吉次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青美才然的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多吉次旺如发现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多吉次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扎西拉姆

代理

审判员 唐       都

代理

审判员旺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  郎  拉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