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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393号

申请人付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翔,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393号申请人付翔被执行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付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68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生效,申请人付翔于2016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西集团)提交付翔收据表明华西集团已按照我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付翔认为对华西集团支付的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是2016年11月6日领证时止,华西集团向我院提交了锦江区地税三所出具的商品房集体件汇总表,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是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产权证时止,即2016年8月8日止。经我院审查后认为,锦江区地税三所出具的商品房集体件汇总表证实了华西集团实际办理付翔房屋产权证日期为2016年8月8日,符合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故华西集团已经按照我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付翔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宏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